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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合同是否有效?法院如何认定其法律效力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5) 浏览 190

2013年8月,原告上海某发展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实业公司达成买卖协议,由原告根据被告要求采购一批钢材。双方于2013年8月26日通过传真方式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被告订购货物总金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并明确要求货款到账后发货。然而,随后被告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货款,导致迟迟未将款项汇入原告账户。原告所购钢材至今仍积压在仓库中,且该批产品为被告量身定制,不具备通用性,无法转售。因此,原告面临严重的资金损失和库存压力。

该合同由原告公司代表张某及被告公司代表李某签字,并加盖原告公司公章。但被告以合同未加盖公司公章且为传真件为由,拒绝承认合同效力。原告无奈,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提货,同时主张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本案是通过传真签订合同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传真合同的有效性及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从三个方面确认了传真件的证据效力。首先,主审法官询问被告公司代理人李某是否确认其在合同上的签字真实性,以及是否曾与李某某就此沟通,李某的代理人均表示“不清楚”,且李某目前仍为被告公司员工,理应清楚了解相关情况,因此其回避态度有违常理,可视为对合同事实的默认认可。其次,李某在庭审中接受询问并作出的笔录内容,与原告当庭陈述的意见一致。最后,原告提交了双方以往通过传真签订的销售合同,其中同样有李某签字及被告公司公章,且被告公司对此予以认可,表明传真合同是双方长期采用的交易方式。

综上,法院认定双方通过传真签订的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应依法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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