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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转包工程是否有效?仲裁案例解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5) 浏览 162

2011年3月,某工程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工程公司承包某商贸中心北区钢结构安装工程,合同中还明确约定,因工程产生的纠纷应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真正的施工单位并非某工程公司,而是某机械厂,二者之间存在一份《工程委托协议》。根据该协议,某工程公司于2011年2月25日出具《委托书》,委托某机械厂的法定代表人赵某负责“某商贸中心型钢混凝土型钢芯安装工程”的相关事宜。

随后,2011年4月18日,某工程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备忘录》,约定由某工程公司承接某建设公司某商贸中心建设工程中的型钢柱工程。但由于某工程公司未能满足某建设公司的要求,某建设公司请求其协助寻找其他安装厂家。在未找到新厂家之前,由某工程公司继续施工并确保工程质量。然而,2011年5月4日,某建设公司将某工程公司已购材料转交给了后续的安装厂家,并与某工程公司进行了材料款结算,某工程公司自此退出该工程建设。

2011年5月21日,某机械厂的法定代表人赵某委托王某作为工程款结算代理人,授权其与某建设公司项目经理部办理某商贸中心北区钢结构安装工程的材料款发票事宜,并将发票交予某建设公司。此后,王某于2011年10月、11月以及2004年4月三次从某建设公司领取支票,共计人民币60万元,但该款项并未交付给某工程公司。

2012年4月9日,某工程公司向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其制作安装费及材料基价差款共计713,205.62元,并主张延迟付款的利息33,784.6元。某建设公司则辩称,其仅欠某工程公司113,205.62元,其余款项已由王某领取,因此不同意某工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中,某工程公司存在未经委托人同意将工程转包给他人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因此,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主体应为某机械厂,而非某工程公司。尽管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赵某将代理权转托给王某的行为是否获得某工程公司的同意,但从王某多次参与工程结算、领取款项的行为来看,某工程公司显然对此知情,并在事实上默许了赵某的转委托行为。

此外,王某的行为还构成表见代理。某建设公司有充分理由相信王某具有代理权,因为王某曾代表某工程公司向某建设公司提交发票,并且此前也有证据表明其曾代表某工程公司从乙处领取工程款。因此,王某在2011年10月、11月及2004年4月三次从某建设公司领取支票共计60万元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某建设公司亦善意地相信其具有代理权限。

综上所述,某工程公司虽未明确同意转委托,但其行为已构成默示同意,且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此某工程公司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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