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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合同交货后拒付款,如何维权?法院依据交易习惯判决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5) 浏览 148

近日,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面对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且均有证据支持的情况,结合生活经验、社会常识及逻辑推理,依据双方的交易习惯,作出了既合情、又合理、合法的判决。

黄山永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子慧实业有限公司自2000年起便保持着良好的业务往来。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通常不签订书面合同,而是由被告根据所需货物通知原告送货,原告则根据原料入库数量开具发货单,由被告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协商确定价格。在被告付款时,原告凭发货单和增值税发票进行滚动结算。

2005年1月10日和13日,原告按照以往惯例,分两次向被告运送了二甘醇等两批货物,总货款为260,538元。被告公司员工姚某在发货单的核价栏签字确认。然而,之后原告要求结算货款时,被告却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绝支付。

在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姚某签字的发货单、以往交易中的原料入库单及结算收据等证据,用以证明在之前的交易中,不仅保管员签字,姚某也多次参与签字确认,且被告方工作人员的签字均可作为结算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合同关系的成立并不唯一依赖书面形式,实际交付货物的行为即可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尽管原告未能提供完整的入库单,但其提供的发货单已记载了全部货物信息,并由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表明货物已实际交付。结合双方长期形成的交易习惯,姚某的签字行为应视为对货物接收的认可。因此,法院依据交易习惯作出了一审判决。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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