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纠纷 > 正文

旅行社组织旅行致人受伤,旅游合同纠纷应由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5) 浏览 125

张某系深圳某医院医生,该医院与深圳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安排职工参加“某拓展训练,海边骑单车两天游”项目。2012年*月,张某在该旅游活动中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张某认为,旅行社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人身损害,遂提起侵权责任诉讼,要求旅行社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

然而,因双方协商未果,张某将旅行社诉至法院。2012年*月*日,张某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于2013年1月*日以张某所在单位与旅行社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旅游合同中虽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张某主张的是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违约责任,因此应由法院管辖。

本律师认为,本案应由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的裁定存在明显不当之处,理由如下:

一、本案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张某有权选择以侵权责任为由提起诉讼。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仅适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违约争议,而张某的诉讼请求是基于旅行社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所导致的人身损害,属于侵权责任范畴,因此仲裁条款不应适用于本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人身侵权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仲裁的受理范围。

三、在《团队国内旅游合同》中,旅行社与医院之间并未就人身损害侵权事项作出明确的仲裁约定,因此该仲裁条款对张某的侵权赔偿请求不具有约束力。

四、合同具有相对性,其效力仅限于合同双方。张某作为未在合同上签字的第三人,虽未直接与旅行社签订合同,但其在旅游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依法享有提起侵权之诉的权利。侵权责任诉讼并不依赖于合同关系,因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适用于侵权责任纠纷。

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第347个子案由。张某选择以该案由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主张的赔偿请求也应得到法院支持。若强行适用合同仲裁条款,将导致张某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实质上剥夺了其依法维权的权利,违背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原则。

综上,原审法院以仲裁条款为由驳回张某的起诉,属于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和对当事人诉权的不当限制。张某的侵权之诉应依法由法院受理,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