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代签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投保人交费视为追认
保险公司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因在外地出差,便委托张某前往其家中找其妻子收取保险费。张某遂前往王某家中,找到其妻子并取得保险费后,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投保书上明确记载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身,缴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缴纳保费2000元。王某出差返回北京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费发票交给了他。此后,王某每年按时足额缴纳保费,累计缴纳了12000元。
2006年,王某与张某关系恶化,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投保书并非自己亲笔签名,要求退还全部保费。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张某代签后,已取得保险合同文本及发票,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对张某代签行为知情。在随后的五年中,王某持续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费,这种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表明其对张某代签行为进行了事实上的追认。因此,法院认定该保险合同有效,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若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实际缴纳保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若投保人或其代理人未亲自签字或盖章,而是由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为签署,则该合同对投保人不生效。但若投保人已缴纳保费,则视为其对代签行为的追认,合同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