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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贵重物品丢失如何避免损失?签合同需注意这些关键点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5) 浏览 176

日前,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案。该案中,原告广汉某食品有限公司托运的10千克价值近16万元的肝素钠在运输过程中遗失,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赔偿620元。

肝素钠是从猪或牛肠黏膜中提取的一种硫酸氨基葡聚糖的钠盐,因其提取工艺复杂且具有广泛的药用价值,市场价约为每千克2.5万元。2010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被告通过航空方式将肝素钠运送至江苏省吴江市某生化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在出具的货运单上注明了货物的品名、件数、重量及航空运费等信息,原告也依约支付了运费130元。

2011年1月2日,原告指定的收货人在接收货物时发现有6200克肝素钠遗失,损失价值达15.81万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全部货物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承接了原告的货运代理业务,并出具了货运单。然而,该运单上并未填写运输声明价值和运输保险价值栏目,原告也未向被告申报货物价值或办理运输保险。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在运输过程中未履行相应的申报义务,未能提供货物的实际价值信息。

法院认为,原告的收货人发现货物遗失后,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损失是由不可抗力、货物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所致,故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原告未申报货物价值也未投保,被告无法得知货物的实际价值,因此无法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赔偿。根据《合同法》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货物国内运输总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仅按货物重量收取运费,原告仅凭已支付的运费要求全额赔偿不合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按每千克100元的标准赔偿原告损失620元。

法官提醒,托运贵重物品时,应特别注意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及时申报货物价值并办理运输保险,以避免在货物遗失后因未履行相关义务而承担更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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