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卖玉器买学习机,未成年人合同效力如何判定?
中学生鲁振华(现年十七岁)为了购买一部学习机,擅自将祖母赠与他的价值400元的玉器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星星商店。随后,他在百货公司以350元购得学习机一部,剩余的50元用于购买文具若干。其父母发现后,要求星星商店返还玉器,并要求百货公司返还400元。星星商店和百货公司均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鲁振华的父母遂分别将星星商店和百货公司诉至法院。
有人认为,鲁振华虽为未成年人,但商店和百货公司均不知情,他们在交易过程中并无过错,且均按实际价格进行买卖,未出现贱买贵卖的情况,因此无需返还玉器、学习机及文具。也有人认为,鲁振华作为未成年人,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未经父母同意,不得从事类似出售玉器、购买学习机和文具的行为,因此这些买卖行为应为无效,双方应相互返还。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需具体分析。鲁振华年仅十七岁,且并非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类人只能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其他合同则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这些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其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是否同意或追认。
对于非纯获利益的合同,若不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则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效力并不因相对人是否知情或是否有过错而改变,相对人也不能据此主张合同有效。同时,即使合同已经履行,也不能因此认定其有效。
那么,是否因为合同内容未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就可以认定其有效呢?我们认为,不能简单地以合同是否损害或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来判断其效力。这种判断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作出,但这也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法律将未成年人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正是基于其对某些行为缺乏独立判断能力,因此其法律行为应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因此,不能仅因合同内容不损害未成年人利益,就认为合同有效。只有当合同内容为纯获利益或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时,才不构成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符合其他合同生效要件,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反之,则为效力待定。
在本案中,鲁振华与星星商店之间的玉器买卖合同显然不是纯获利益的合同,也未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因此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由于其父母未在合同成立前表示同意,也未在事后追认,该合同不生效,星星商店应返还玉器。
而鲁振华与百货公司之间的学习机和文具买卖合同,因其标的物为学习机和文具,属于中学生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物品,鲁振华对此应具备基本的判断能力,因此该合同应视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属于有效合同,百货公司无需返还400元。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判断合同是否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不能仅凭合同标的的价值大小,而应结合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如年龄、受教育程度、社会环境等进行综合分析,这些因素都是判断合同是否为效力待定合同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