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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抚养权变更案:生母起诉生父,法院如何判决?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6) 浏览 131

案情回顾: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于1994年9月在打工期间同居,刘某怀孕并生下一子。此后,孩子一直随孙某及其母亲郑某共同生活。2002年7月7日,孙某与曹某登记结婚。现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在审理过程中,曹某表示其月收入为2000余元,愿意与孙某共同抚养孩子。

法院判决:原、被告之子由原告刘某抚养至18周岁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孩子出生后虽由孙某的母亲郑某照顾,但郑某现已年迈多病,生活困难,难以兼顾照顾孙某与孙子。同时,孙某经医院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法独立承担抚养责任。而刘某身体健康、生活稳定,且其丈夫明确表示愿意共同承担抚养义务。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法院认为刘某的抚养环境更为有利,遂判决孩子由刘某抚养至18周岁止。

律师说法:变更抚养权应考虑哪些条件
在处理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时,法院主要考量的是抚养人的实际条件和能力,以确保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是否离婚而消除,父母双方仍对子女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在决定由谁抚养子女时,应以有利于子女成长、学习和生活为原则,综合评估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和能力。

若原抚养人不再具备抚养条件或能力,或另一方的抚养条件和能力明显优于原抚养人,子女的父母一方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关系。法院在具体案件中,会比较希望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或法定抚养人)的条件与能力,作出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裁决。

此外,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子为非婚生子女,但其抚养权的变更仍应按照婚生子女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由于孙某患有精神疾病,其母亲郑某已无力兼顾照顾,而刘某及其丈夫具备更好的抚养条件,因此法院支持其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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