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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己救人”婚姻是否有效?法律如何界定?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6) 浏览 168

案情回顾:2005年8月,李某因父亲罹患尿毒症,医疗费用高昂,无力承担,遂以“男方支付3万元医疗费”为条件,与素不相识的张某结婚。婚后,张某性格孤僻、暴躁,常以李某是“用钱买来的”为由对其进行殴打。2009年10月,李某以婚姻违背其真实意愿、违反婚姻自愿原则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张某的婚姻无效。

争议焦点:关于“典己救人”婚姻是否有效,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典己救人”婚姻本质上是以婚姻为交易手段,违反结婚自愿原则,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婚姻。

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姻的有效性应依据法律规定判断。只要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婚姻即为有效,即使“典己救人”婚姻违反自愿原则和公序良俗,也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第三种意见则认为,此类婚姻虽不构成无效婚姻,但因存在“胁迫”因素,应属于可撤销婚姻。

律师说法:“典己救人”婚姻的效力问题应如何认定?

“典己救人”是指未婚女性为筹措资金救治家人,而以婚姻为交换条件,承诺嫁与他人的行为。尽管形式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但其实质是将婚姻视为一种交易,女方在婚姻前附加了男方需支付一定金额的条件,其真实目的是为亲人治病,而非出于对婚姻的认同。男方则出于“买媳妇”的目的而支付钱财,因此,“典己救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我给你钱,你给我人”的买卖婚姻,与我国婚姻家庭的道德规范相悖。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判断婚姻是否有效应遵循“婚姻无效的法定原则”。根据《婚姻法》第十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情形仅限于四种,而“典己救人”婚姻并不符合其中任何一种。因此,不能仅凭“结婚非本意”或违反公序良俗就认定婚姻无效。

此外,根据《婚姻法》第八条,只要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即为有效。在实际登记过程中,登记机关无法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因此不能仅以“非自愿”为由撤销婚姻。

“结婚证”作为夫妻关系的法律凭证,具有公信力。只要当事人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就应认可其婚姻的合法性。即便婚姻在道德层面存在问题,也不应轻易否定其法律效力。

同时,现实中也存在“典己救人”婚姻最终发展为幸福家庭的案例。若将此类婚姻直接认定为无效,依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该婚姻将自始无效,当事人不享有夫妻权利与义务,这不仅对当事人不公平,也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因此,尽管“典己救人”婚姻在道德层面存在争议,但其并不符合婚姻无效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可撤销婚姻。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女方可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若超过该除斥期间,婚姻将自动转化为有效婚姻。

综上所述,“典己救人”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若李某在一年内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感情”等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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