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女子与前夫同居生子,是否构成重婚罪?法律如何认定?
案情回顾:卜某(男)与井某(女)原为夫妻,两人于2004年6月中旬协议离婚。离婚后,井某于同年6月底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而卜某在离婚后未再婚,井某在结婚后仍与卜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5年2月中旬,井某产下一女婴,该女婴系卜某与井某的婚生子女。
争议焦点:卜某与井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对于本案中卜某与井某是否构成重婚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卜某与井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理由如下: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两个法律婚姻之间的重婚,未涉及事实婚姻。本案中,仅存在井某与李某之间的法律婚姻,而卜某与井某之间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应被认定为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从法理角度来看,既然民法不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刑法更不应将其纳入调整范围,否则将违背法理的基本精神。因此,卜某与井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不过,他们的行为确实侵犯了李某的婚姻权益,建议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民事或行政处理,以维护社会道德和良好的婚姻秩序。
第二种意见认为,卜某与井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理由如下: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重婚罪不仅包括两个法律婚姻之间的重婚,也包括法律婚姻与事实婚姻之间的重婚,但不包括两个事实婚姻之间的重婚。从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承认部分事实婚的法律效力。本案中,井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法律婚姻,而井某又与卜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种行为被法律视为事实婚姻,属于对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破坏,侵犯了他人的婚姻权利,因此卜某与井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律师说法:重婚罪如何认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根据传统刑法观念,重婚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已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二是已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形成事实婚姻关系。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虽未依法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类似婚姻关系的状况。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重婚罪时,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构成婚姻关系。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规定,只要行为符合法律婚或事实婚的形态,即可认定为非法婚姻关系,进而构成重婚罪。反之,若双方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则不构成重婚罪。
尽管婚姻法已不再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但对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可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表明,刑法在某些情况下实际上承认了事实婚的存在,只是将其称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作为重婚行为的一种形式予以打击。这种刑法与民法之间的不一致,可能是出于立法侧重点的不同,旨在严厉打击破坏合法婚姻关系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行为。
本案中,卜某明知井某已与李某登记结婚,仍与井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井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也与卜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两人的行为均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