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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双方均不到庭,法院可直接判决婚姻无效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6) 浏览 212

案情回顾:申请人肖男与被申请人张女系姨表亲关系,即肖男之母与张女之母为同胞姐妹。两人自幼相识,于1995年3月25日隐瞒了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1995年9月18日,双方生育一子。此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肖男离家外出打工,未再返回。2008年2月18日,张女以双方存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其与肖男的婚姻无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传唤双方,但双方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夫妻双方均不到庭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针对本案的处理方式,存在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可按撤诉处理。由于张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可视为其撤回起诉,法院可裁定按撤诉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中止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无效婚姻属于法定不准撤诉的情形,因此即使张女未到庭,也不能按撤诉处理。由于双方均不到庭,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无法正常开庭审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中止诉讼,待张女到庭后再继续审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终结诉讼,由原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宣告婚姻无效。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若当事人隐瞒亲属关系骗取婚姻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有权撤销登记,宣布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因此,法院可将相关事实材料移送原婚姻登记机关,由其依法处理。

第四种意见认为:在查明双方存在法定婚姻无效情形的基础上,法院可直接判决宣告婚姻无效。即使双方均未到庭,只要法院已核实其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可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律师说法:法院应直接判决婚姻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依法享有宣告婚姻无效的职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后,经审查确定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因此,婚姻无效案件不允许撤诉,也不能按撤诉处理。

在本案中,双方均未到庭,但法院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主动调查核实婚姻是否符合无效的法定情形。若查实双方存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则应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若未查实存在无效情形,则可裁定按撤诉处理。

综上,尽管夫妻双方均未到庭,但法院在查明事实后,有权直接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无需等待当事人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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