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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起诉丈夫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6) 浏览 122

案情回顾:妻子起诉丈夫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
孙亚英与葛锋为夫妻关系。葛锋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25万元,与他人共同设立了无锡市平锋净化器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锋公司”),并持有该公司50%的股权。2009年6月22日,葛锋在未征得其妻子孙亚英同意的情况下,将该股权全部转让给其父葛彬忠,并签订了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孙亚英认为该转让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将葛彬忠名下的股权恢复至葛锋名下。

法院判决:股权转让协议被确认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孙亚英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恢复股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未予支持。孙亚英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0年8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孙亚英的诉讼请求,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律师说法: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应属无效
首先,孙亚英有权对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提出主张。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平锋公司是由葛锋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其持有的50%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涉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直接影响孙亚英的合法权益,她有权对此提出异议。

其次,该股权转让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效。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处分共有财产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本案中,葛锋与葛彬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葛锋与孙亚英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有特别约定,也无证据表明孙亚英知晓并同意此次股权转让。因此,孙亚英主张葛锋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应予支持。

此外,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若未经权利人追认,或事后未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无效。本案中,葛锋并未取得该股权的单独处分权,且孙亚英明确表示不追认该协议,反而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无效。法院据此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以保障孙亚英作为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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