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两年后起诉分割宅基地,法院判决补偿3万元
案情回顾:
马某是淮安市楚州区某乡村的农民。1999年3月,他与金湖县黎城镇上湾村的王某结婚。2005年,王某以个人名义在本村申请了一块集体性质的宅基地。2007年5月,马某与王某离婚,但双方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之后,王某在该宅基地上建房。2009年1月,马某以离婚时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100000元。王某则辩称,该宅基地属于集体性质,无法进行评估作价补偿,请求法院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经审理,金湖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的宅基地,马某和王某在当时均享有使用权。现该宅基地已被王某用于建房,无法进行实物分割。马某可以回到原籍申请宅基地,但考虑到该宅基地位于金湖县城郊结合部,随着城市化进程,其使用价值显著提升,若仅归王某一人使用,马某无法获得相应补偿,显然不公平。因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王某向马某支付经济补偿30000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律师说法:
在离婚案件中,宅基地是否可以进行作价分割,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因此宅基地本身无法直接进行市场价值评估或分割。然而,本案中的宅基地位于城市郊区,随着城市开发,其实际使用价值大幅增加。若仅将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于王某,马某将无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有失公平。因此,法院在尊重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宅基地的保障功能和实际使用价值,判决王某给予马某一定经济补偿,既符合法律精神,也兼顾了公平原则。这种处理方式,为类似案件提供了一个可行的参考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