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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暴力致伤能否向配偶索赔?夫妻共同财产赔偿问题解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6) 浏览 169

案情回顾:
被告人肖某与被害人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结婚多年,育有一女,婚姻关系总体尚可。2003年8月,肖某在网吧认识了冷某,两人逐渐熟识并开始频繁约会。此后,肖某以加班为由,开始频繁夜不归家。刘某怀疑丈夫有外遇,便开始跟踪,双方因此频繁发生争执,家庭关系逐渐紧张。2004年5月的一个晚上,肖某回到家中,质问刘某是否曾派人调查其与冷某的关系,双方因此发生激烈口角。肖某撕毁刘某衣物,并对其进行拳打,导致刘某眼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且视力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肖某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用及伤残补助费等共计5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肖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定性无异议,但对刘某是否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刘某无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律师说法:
本案属于典型的“婚内致伤”案件,涉及家庭暴力问题。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肖某将刘某打伤致重伤,刘某因此住院治疗,相关费用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附带民事诉讼的标的为损害赔偿请求,而该请求所涉及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刘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医疗费用及生活开支,属于夫妻之间的财产使用关系,其损失亦为肖某的损失,属于共同财产的损失,无法单独分割。因此,刘某要求肖某赔偿经济损失,本质上是要求自己赔偿自己,属于婚姻家庭内部的财产分配问题,不应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来解决。对此类案件,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通常会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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