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亲子鉴定索赔案:法院如何推定亲子关系不成立?
基本案情:日籍男子中野嘉树与上海女子王颖于2000年相识,并于2001年3月19日登记结婚。2003年11月13日,王颖生育一女,取名王绚,并随中野嘉树加入日本籍。2005年7月22日,双方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王绚由王颖抚养。2007年3月5日,中野嘉树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对王绚进行亲子鉴定。同年3月13日,鉴定中心出具亲子关系检验报告,结论为“中野嘉树不具备作为王绚亲生父亲的遗传必备基因,故排除其与王绚的父女关系”。中野嘉树据此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野嘉树承认在未告知王颖、也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自行携带王绚进行亲子鉴定,并在鉴定结果出来后也未向王颖披露。王颖则认为该鉴定系中野嘉树单方面委托,血样采集程序不合法,其无法核实鉴定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同时认为中野嘉树的诉讼请求已超过离婚损害赔偿的除斥期间,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认为,中野嘉树提交的亲子关系检验报告虽存在程序上的争议,但王颖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也未同意进行重新鉴定,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据此认定中野嘉树与王绚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同时,法院认为中野嘉树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遂作出如下判决:王颖返还中野嘉树支付的抚养费3.6万元;支付鉴定费用200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王颖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尽管王颖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因此该报告可作为有效证据被采信。此外,王颖在具备重新鉴定条件的情况下拒绝鉴定,法院据此推定中野嘉树主张其与王绚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2010年1月6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关于亲子关系能否被推定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分析:
1. 检验报告能否被采信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或出生的子女,应推定其父亲为其母亲的丈夫。这一推定是法律上的默认规则,但并非绝对,仍可能被实际证据推翻。本案中,中野嘉树为否认亲子关系,提供了亲子关系检验报告。王颖虽对该报告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该检验报告应被法院采信,其证明效力应予以认定。
2. 是否能推定亲子关系不成立
需要指出的是,中野嘉树提供的检验报告仅为咨询性质,并非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鉴定结论。因此,在缺乏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该报告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亲子关系不成立的依据。然而,该报告已足以引起法院对亲子关系真实性的合理怀疑。由于王颖对检验报告不认可,且王绚长期由其抚养,中野嘉树已无法再获取相关证据。在此情形下,法院认为,王颖在具备重新鉴定条件的情况下拒绝鉴定,使得中野嘉树无法进一步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可以推定中野嘉树主张其与王绚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