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婚姻效力如何认定?
案情回顾:未达婚龄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
原告黄某与被告梁某于2002年在广东相识,随后于同年下半年开始同居生活。由于被告梁某当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2002年11月10日,原告黄某以自己名义、被告梁某则以本村已出嫁的村民盘某名义,办理了结婚登记。登记时,因被告怀孕未能到场。此后,原、被告共同生活初期感情尚可,但随着家庭矛盾逐渐显现,双方感情破裂,原告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争议焦点:该结婚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针对本案中结婚证的效力问题,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认定该结婚证有效。原、被告双方是出于真实意愿登记结婚,虽然女方使用了冒用的身份信息,但该行为仅属于登记内容上的瑕疵。由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均未对婚姻效力提出异议,应本着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女方权益的原则,按照婚姻自由的原则认定该婚姻有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认定该结婚证无效。根据《婚姻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规定或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情形时,应当宣布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本案中,被告未达法定婚龄,且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登记,属于以欺骗手段获取结婚证的行为,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应认定该婚姻无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法院不应直接认定结婚证的效力。由于原告和被告并非登记证上所载的当事人,法院应驳回其离婚诉讼,认为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并建议由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该虚假登记。
律师说法:结婚程序存在瑕疵应如何处理
1、结婚证的效力不适用于本案当事人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结果,其法律效力仅适用于登记证上所记载的当事人。我国婚姻关系的确立采取登记主义模式,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实质上是确认被登记人之间婚姻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示公信力。在未由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前,不能直接否定其效力。根据行政行为的相对性原则,该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本案中的原、被告。因此,该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并不成立,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被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
2、无效婚姻的认定有明确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四)未到法定婚龄。从条文来看,法律并未将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列为无效婚姻的情形之一,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应被认定为无效婚姻。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法》与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撤销登记并宣布婚姻无效。然而,《婚姻法》作为上位法,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此外,婚姻登记机关具有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权力,而法院并无此权限。因此,法院不应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直接宣布婚姻无效,而应尊重法律的层级关系,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