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愿付违约金能否解除合同?法律解读与案例分析
去年8月中旬,杨某在某楼盘看中一套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于2012年12月31日交房。由于一次性付款可享受97折优惠,杨某在签订合同后不久便支付了全部房款,共计93万余元。合同中还特别约定,若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总房款6%的违约金。然而,随着房地产市场逐渐下行,到今年2月,该楼盘的房源价格出现了15%的降幅。杨某对比后发现自己的购房价格明显缩水,难以接受,于是于2月底向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并表示愿意支付6%的违约金以退房,但遭到开发商的拒绝。
杨某由此产生疑问:根据法律规定,购房者愿意支付违约金,是否就可以解除购房合同?
对此,专业房产律师刘律师指出,购房者支付违约金并不一定能够解除合同。如果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无过错,那么退房只能通过协商解决。若开发商不同意,退房请求便无法实现。即使开发商同意退房,购房者仍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属于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而非具有强制力的法定条款。只要该条款不存在欺诈、隐瞒、造假或明显不公的情况,其法律效力是受认可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此,除非出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否则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明确了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包括: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杨某与开发商均无违约行为,也不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解除条件,因此不具备合同解除的法定依据。即使杨某愿意支付违约金,若开发商不同意,也无法单方面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