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增值离婚分割问题解析及法律建议
毛毛与林江在网上相识相恋,几个月后确立恋爱关系,于2002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半年后迎来女儿的出生。婚后,两人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出现裂痕。林江坦言,2003年底他与另一名女性发展出感情,被毛毛察觉。尽管他承认错误并承诺与该女性断绝关系,但毛毛始终无法释怀。随后,林江多次与该女性同居,进一步伤害了毛毛的情感和尊严。2005年6月起,两人正式分居,林江率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存在较大争议。
2000年4月21日,林江在厦门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22万余元,其中贷款15万多元,贷款期限为15年。经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该房产在结婚登记时价值为31.64万元,至2006年7月已增值至53.13万元,增值部分为21.49万元。在婚姻存续的近四年间,夫妻共同偿还了5.3万元的按揭贷款,这部分金额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江同意将其中一半即2.65万元支付给毛毛。然而,毛毛主张,房产在婚后大幅增值,她也应享有相应的增值收益。
近日,思明区法院支持了毛毛的诉求,判决林江除支付2.65万元按揭款外,还需补偿房产增值部分3.5万元。据悉,林江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关于婚前房产婚后增值的分割问题,目前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婚前个人财产及其产生的孳息,其所有权性质不会因婚姻关系而改变。例如,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即使婚后共同还贷,若双方未就房屋所有权达成新约定,另一方无权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其权益仅限于已支付购房款的返还及利息。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婚前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若完全视为个人财产,可能忽视夫妻在婚姻期间可能存在的分工与贡献。例如,男方婚前购房,婚后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这一行为实际上占用了另一方的经济资源,影响了其投资机会和生活质量,因此应适当考虑另一方的权益。
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做法,婚前房产婚后增值的分配方式通常为:补偿额 = 夫妻共同偿还的按揭款 × 房产增值率 × 50%。为避免类似纠纷,市民可考虑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结婚后将双方名字同时写入房产证,使房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日后离婚,双方可平分房产及增值部分。此方式需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婚前对房产进行个人财产公证,明确房屋归一方所有,同时约定因该房产产生的债务和收益与另一方无关。这样可在婚前就财产归属达成共识,减少婚后分割时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