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黑车出车祸,乘客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搭乘黑车出车祸
2011年年底,急着回家过年的年轻小伙李亮乘火车回家。因为火车站离家比较远,下了火车的李亮在火车站转悠了好一会儿也打不到一辆正规出租车。恰好这时刘某驾驶自家轿车在火车站附近招揽乘客。李亮便与刘某商定车费后乘坐该车。当车辆行驶至一国道公路岔口时,由于夜间超速行驶,车辆撞到路边大树后反弹到道路中间,造成乘车人李亮受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确认,刘某负全部责任。李亮为治伤花费了约3万元,于是他将刘某诉至法院索赔。
乘客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乘坐的车辆为非法营运车辆还选择乘坐,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适度减轻被告刘某的赔偿责任。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是对事故的发生原因及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所作出的确认,而不是对事故赔偿责任的确定。据此,法院判决原告承担事故20%的责任。
黑车是没有运营的资格,不被国家允许的以赢利为目的的车辆。因为黑车缺少相关手续,对乘客的安全没有保证,会影响正规出租车的利益,所以不被政策所允许。国家鼓励公民出行选择有安全保障的正规出租车。如果公民出行明知是黑车仍然选择乘坐,法官在对事故的发生原因及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进行一定的确认下,会要求有过错的公民为自己的过错“买单”。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