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驾校练车撞死人,教练是职务行为驾校应担责赔偿
学员驾校练车撞死人
2012年10月,林某参加泗阳某驾校学习课程,由教练员李某负责指导。在练习倒库移库(把车倒进车库)项目时,教练员李某在车下查看倒车情况,并通过手势和语言进行指导。
倒库移库是驾驶学习中有较高难度的一项课程,林某练习了几次仍没有将车顺利地入库。李某要求林某再多加练习,并在旁边亲自教学。心急的林某慌乱中误将油门当成刹车,车辆加速向后冲去,撞上了库中另一辆车,并将在两辆车中间的李某撞伤。经医院治疗多日,李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共花费医疗费29132元。驾校支付了李某的全部治疗费用,并通过协商,赔偿了李某亲属70万元。
教练是职务行为驾校应担责赔偿
根据双方辩论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法庭最终认定,教练车在副驾驶室均安装有辅助刹车设施,在遇到突发情况时,教练员可以随时处置,对发生事故起到防范作用。所以,不能因为驾驶培训行业普遍存在教练员车下、车旁指导的情形或者大部分人普遍存在的理解偏差,就认为该行为合法。
本案中,学员林某在教练员未随车指导的情况下单独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应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根据新的司法解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但赔偿后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教练车发生事故应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本案中教练员又属于职务行为,依法应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现驾校方已经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不必再垫付。
法官遂当庭驳回原告驾校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