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山坡卖淫老人买春 组织卖淫还是容留卖淫(图)
大妈山坡卖淫老人买春
大妈山坡卖淫老人买春,很多人说这是大妈级失足妇女和寡居老人的“自娱自乐”,表示同情理解,在目前社会环境下,有些犯罪就是不可避免,所以公安机关的“严打”态度饱受争议。
8月7日,贺州市平桂公安局公会派出所民警发现一处民房,人员往来频繁,后得知这些民房是卖淫窝点。“老鸨”谢某搜罗离异或好吃懒做的中老年妇女为当地老年男性提供性服务,从卖淫女20元的收入中抽取2元床铺费,生意火爆。警方将谢某以涉嫌容留卖淫嫖娼罪刑事拘留,4名卖淫嫖娼人员被治安拘留5日。
组织卖淫还是容留卖淫
其一,在容留卖淫中,卖淫女与容留者之间是一种平等、自愿的场所租赁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其二,具体案件中,有的卖淫女是组织者招募过来的,组织者招募过来的目的是让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有的卖淫女是自己主动来组织者这里的,来的意图就是从事卖淫活动。招募卖淫女行为的存在,并且形成了上述的以卖淫为劳动内容的劳动关系的,是组织卖淫;卖淫女自己找来的,如果形成了上述以卖淫为劳动内容的劳动关系的,也是组织卖淫。要约由那一方提出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果没有形成这种劳动关系,而是上述场所租赁关系或场所免费提供关系的,则可以认定为容留卖淫。
其三,组织卖淫的组织者和卖淫女之间形成了特殊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一般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前提下的,但在强迫为手段的组织卖淫的案件中,双方是否形成了这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关系呢?平等、自愿、等价、有偿是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一般前提,但不能排除在特殊情况下即强迫的情况下合同的成立。这就说明,以强迫为手段的组织卖淫的案件中,组织卖淫的组织者和卖淫女之间依然形成了特殊的劳动合同关系,可以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在本案中,“老鸨”谢某只是搜罗离异妇女,跟她们之间并没有劳动关系,只是提供了床位,从中抽取利润,所以,宜定为容留卖淫罪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