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冲突如何处理?方先生有权继承伯父房产吗?
真实案例:方先生有一位伯父,一生未婚无子,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在村委会主任和安保主任的见证下,方先生与伯父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由方先生赡养伯父直至其去世,并在伯父去世后负责安葬。由于伯父当时重病无法签字,协议由村委会主任和安保主任代为签署。作为回报,伯父将自己名下的一处三间房屋遗留给方先生。协议由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签订后,方先生一直积极履行赡养义务,不仅照顾伯父的生活,还为方便照料,全家搬至伯父住所共同生活。然而,由于双方生活习惯不同,伯父长期有赌博习惯,方先生的妻子曾因劝阻他而与伯父发生争执,最终伯父将二人赶出住所。尽管如此,方先生仍然坚持照顾伯父,未曾间断。
2011年4月,伯父病情加重,方先生的二叔趁机占有了老人的房屋,并接管了照顾伯父的责任,拒绝方先生接近老人,甚至未带老人就医。一个月后,伯父不幸去世,二叔负责安葬,并且不允许方先生前往祭奠。葬礼次日,方先生的堂妹(即二叔的女儿)赶回,拿出伯父生前立下的一份遗嘱,其中明确表示遗产全部归其所有。堂妹据此认为自己是房屋的合法继承人,将房屋占为己有,并将方先生排除在外。
方先生感到十分愤怒,他质疑:自己按照协议赡养伯父、安葬伯父,为何得不到应有的回报?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之间,究竟哪个具有法律效力?
易轶律师分析指出:在分析本案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定义。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的个人处分,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而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则将其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在死后赠与扶养人。
在本案中,方先生的伯父在生前已与方先生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随后又立下遗嘱,将房屋留给其二叔的女儿。根据《继承法》第31条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该条明确指出:“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表明,在存在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即使有遗嘱,也应以协议为准。
同时,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指出,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且两者内容相冲突,应以遗赠扶养协议为准,遗嘱中与协议相抵触的部分无效。
因此,方先生的伯父在生前已与方先生达成遗赠扶养协议,且协议内容与后来的遗嘱存在冲突,那么遗嘱中关于房屋归属的部分应视为无效。按照协议约定,三间房屋应归方先生所有,而其他遗产则可由堂妹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