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关键证据解析
2005年1月1日,张女士作为协保人员(即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与某投资咨询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务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约定每月工资为3500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但张女士仍继续在该公司工作。2007年5月11日晚,公司通过手机短信通知张女士解除劳动关系,随后于2007年6月26日以书面形式再次通知,明确自2007年5月11日起,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
张女士虽对解除劳动关系无异议,但认为公司拖欠了她17个月的工资,共计3.5万余元,遂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支持了张女士的诉求,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裁决公司支付所欠工资。然而,公司不服仲裁结果,于2007年9月下旬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举证过程中,张女士一度感到困难,但后来想起手机中保存的与公司往来的短信记录,遂将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经法院审查,短信内容显示公司曾要求张女士完成财务账册的移交,并认可应支付其报酬,但未明确双方协商一致的工资标准。法院指出,合同到期后张女士仍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而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女士是兼职或以其他形式工作。基于劳动关系的连续性和劳动内容的一贯性,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判决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