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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变卖为婚后房款,离婚时如何分割?专业律师解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213

张某是我众多当事人中较为特殊的一位。几年前,他曾作为我代理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当时他同样委托了律师,而我在庭审中据理力争,毫不留情,最终成功为我的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如今,张某自身遇到了婚姻问题,首先想到的却是我。

张某与妻子刘某相识仅几个月便登记结婚,婚前缺乏深入了解,为婚后埋下了诸多隐患。随着孩子的出生,家庭矛盾逐渐加剧,最终刘某选择离家居住,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张某委托我处理此案时,我曾多次劝导他尝试修复婚姻关系,但最终未能达成和解。面对双方确实无望复合的现实,我决定正式介入诉讼程序。

此案的争议点并不复杂,双方都同意离婚,关键在于房产的分割。张某名下共有三套房产,其中两套的购买时间是在婚后。然而,张某向我说明,这两套房产实际上是用婚前一套房产的售房款支付的。由于售房款是分期到账的,他在购房时先支付了首付,之后才逐步偿还剩余房款。因此,这两套房产的资金来源,实际上是婚前财产的转化。

基于这一情况,我决定将这两套房产视为由婚前财产转化而来的个人财产,并以此作为辩护的核心。为了支持这一主张,我和张某共同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婚前房产的购买手续、售房过程、付款凭证、契税记录等,力求完整还原资金流动的全过程。

庭审过程中,刘某的律师对我的观点表示强烈反对,甚至不屑一顾。但我坚持将所有证据逐一提交,并详细说明资金流动的时间线,证明房产的购买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整个案件经历了四次庭审,从答辩状到代理词,反复修改、完善,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我的主张,支持婚前财产转化的观点。

然而,好景不长,刘某随即提出上诉,案件被发回重审。或许是经历了两次庭审,刘某感到疲惫,也可能是被我们的证据所打动,最终在重审阶段,一审法院通过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刘某在适当补偿后接受了我方的调解方案。

王传虎律师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婚前财产仍属于个人所有,即使在婚姻期间使用或变现,也不必然成为共同财产。此外,关于“婚前财产经过8年后自动转化为个人财产”的说法早已不再适用。

尽管法律规定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举证婚前财产、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转化、何种转化能被法院认可为个人财产,仍存在较大争议。每个案件的特殊性都要求律师在证据收集、整理和法律适用上付出大量努力。

因此,建议广大网友在处理婚前财产相关问题时,应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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