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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万元隆鼻术后修复花4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三倍赔偿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6-09) 浏览 188

花1万元隆鼻术后修复花4万

11月中旬,小刘通过社交聊天软件加了一名叫“夏青”的整形美导。12月初,小刘决定去“夏青”工作的“二甲公立医疗美容医院”,接受鼻部修复术。12月2日,小刘来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25号的“上城整形”,见到了“夏青”,预约了手术。12月4日,小刘刷卡交纳了3.76万元的手术费后,在二楼手术室门口见到了自己的主刀医生“李主任”。“面诊也就2分钟吧,眼看要进手术室了,夏青告诉我说要再交3000元‘梦幻全麻’费用。”小刘说,当时她质问对方已交的费用包括麻醉费,“夏青”却称若不交全麻费,手术无法进行。小刘只能穿着手术服到一楼又交了3000元

12月16日上午10时,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陪同小刘来到了位于农科路上的整形机构,一楼大厅东侧墙面上高挂着一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为“金水上城整形外科门诊部”,诊疗科目为“外科:整形外科专业/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具体医疗美容项目详见副本)”。记者提出想看下副本,接待人员称副本是“内部资料,锁起来了”。小刘提出要看“李主任”的相关资质证明,却被告知执业证不在店内,可上网查询。

11点40分,一名郭姓院长赶到,称“税改后的新票未领”,她本人之前对“发票失效,不能流通”并不知情。小刘找出美导“夏青”相册封面上“二甲公立医疗美容医院”质问郭院长,郭院长答称“我们是民营医疗机构”。小刘问3.7万余元已包括局麻,既然手术要全麻,为何费用不提前收,临上手术时才向患者收取,郭院长称“麻醉费是给麻醉师的,是另外一个部门的,跟手术治疗费没关系”。

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三倍赔偿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据此,爱美的姑娘们,小编在这里建议在您决定做微整或者整形的同时,请到正规医疗机构接受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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