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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万元隆鼻术后修复花费4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9) 浏览 208

11月中旬,小刘通过社交软件添加了一名自称“夏青”的整形美导。12月初,她决定前往“夏青”所在的“二甲公立医疗美容医院”进行鼻部修复手术。12月2日,小刘来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25号的“上城整形”,见到了“夏青”,并预约了手术。12月4日,她刷卡支付了3.76万元的手术费用,随后在二楼手术室门口见到了主刀医生“李主任”。小刘表示,面诊仅持续了两分钟,临进手术室前,“夏青”告知她还需缴纳3000元的“梦幻全麻”费用。她质疑为何之前已交的费用中未包含麻醉费,对方则称若不缴纳全麻费,手术无法进行。无奈之下,小刘只能再次到一楼缴纳了这笔费用。

12月16日上午10时,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陪同小刘来到该机构。在一楼大厅东侧的墙上,悬挂着一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显示该机构名为“金水上城整形外科门诊部”,诊疗科目包括“外科:整形外科专业/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具体医疗美容项目详见副本)”。记者希望查看副本内容,但接待人员表示副本为内部资料,已锁起来。小刘则要求查看“李主任”的相关资质证明,对方却称执业证不在店内,可以上网查询。

11点40分,一名姓郭的院长赶到现场,称“税改后的新票未领”,并解释自己之前并不了解“发票失效,不能流通”的情况。小刘随即拿出“夏青”相册封面上的“二甲公立医疗美容医院”字样,质问郭院长,对方却回应称他们其实是民营医疗机构。小刘进一步询问,既然手术需要全麻,为何费用未提前告知,而是在临上手术时才收取。郭院长回答称,“麻醉费是给麻醉师的,属于另一个部门,和手术治疗费没有关系”。

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是一种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通过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或服务进行不实描述,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行为。此类行为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公认的商业准则,属于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二)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且未作说明;(三)不符合标注的商品标准;(四)不符合商品说明或实物样品所表明的质量状况;(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失效、变质的商品;(六)商品数量不足;(七)服务内容或费用与约定不符;(八)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九)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因此,提醒广大爱美人士,在决定进行微整或整形手术时,务必选择正规医疗机构,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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