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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一方父母出资按揭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10) 浏览 439

案情回顾:原告陈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薛某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薛某某在庭审中表示同意离婚,但对房产归属存在争议。该房产系陈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某小区,离婚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首付款由陈某某父母出资,剩余房款则以陈某某名义办理按揭贷款,由陈某某与薛某某共同偿还,尚有部分贷款未结清。此外,房屋的装修费用由薛某某的母亲出资。陈某某主张,因首付款为其父母出资且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该房屋应视为其个人财产,不同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薛某某则认为,由于后续贷款由双方共同偿还,且借款合同中明确其为共有人,故该房屋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原告取得房产,支付被告折价款
经审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
二、位于某小区的房屋归原告陈某某所有,剩余贷款由陈某某自行承担;
三、原告陈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薛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若干万元。

律师说法:离婚房产归属的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父母仅支付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的情况下,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该房屋系陈某某与薛某某婚后购买,并登记在陈某某名下,且二人在此共同生活,表明购房行为系为解决夫妻共同居住问题;
其次,虽然首付款由陈某某父母支付,但根据法律规定,仅支付首付款并不等同于房屋产权归属出资人子女个人,且陈某某父母并非房屋的所有人,因此不能认定该房屋为陈某某的个人财产;
再次,陈某某与薛某某共同偿还贷款,表明薛某某对该房产有实际投入,若仅因首付款由父母支付就认定房屋归陈某某个人所有,显然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所规定的“婚后一方父母全资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应理解为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形,而非仅支付首付款。因此,该房屋应视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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