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婚姻家庭 > 正文

丈夫借款12万妻子主张不知情,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10) 浏览 213

案情回顾:丈夫借款12万元,妻子主张不知情
秦某与郭某为夫妻关系。2012年,秦某以购置车辆用于运输业务为由,先后两次向刘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秦某未能按约还款。刘某随后向郭某催讨该笔借款,郭某则以自己在借款时并不知情,且该笔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无奈之下,刘某将秦某与郭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12万元。

法院判决:夫妻共同承担12万元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秦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秦某借款后未能按时还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还款责任。由于秦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途为购置车辆用于运输业务,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法院支持刘某要求秦某与郭某共同偿还借款12万元的诉讼请求。

对于郭某提出的该债务为秦某个人债务的抗辩,法院认为,刘某与秦某之间并未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且秦某与郭某亦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因此,郭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判决秦某与郭某共同偿还刘某借款12万元。

律师说法: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秦某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郭某是否应对此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证明该债务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例外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结合具体情形,综合判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借款,无论借款用于一方还是双方使用,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 以一方名义借款,但该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若对方事后承认或债权人能够提供相应证据,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3. 夫妻虽关系恶化、分居,但一方为履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义务所负的债务,仍属于共同债务;
4. 因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合法经营活动所产生亏损而形成的债务,应视为共同债务;
5. 若夫妻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债务,但另一方明知且未表示反对,该债务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秦某借款时与郭某仍为夫妻关系,且借款用途为购置车辆用于运输业务,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郭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存在财产约定的例外情形,因此其抗辩不成立。最终,法院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秦某与郭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