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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分手后产权分割:如何依法合理分配?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10) 浏览 134

案情回顾: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分手后争夺产权

杨先生与许小姐曾是同事,2001年确立恋爱关系,经过近六年的交往后,双方都接近而立之年,步入了谈婚论嫁的阶段。2007年7月,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长宁区仙霞地区的一套二手房,总房款为138万元,房屋产权证上登记了双方的名字。其中,杨先生以现金出资29万元,许小姐以现金出资28万元;此外,杨先生作为借款人,申请了商业贷款61万元和公积金贷款20万元,均由他负责按月偿还。

在房屋装修期间,两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关系逐渐恶化,最终决定分手。由于对房产归属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杨先生将许小姐诉至法院,主张因双方未建立婚姻关系,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划分房产份额,并请求法院判决房屋归自己所有,同时愿意按照许小姐所占比例支付相应的折价款。

许小姐则认为,自己作为产权登记上的共有人,应享有50%的产权份额。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房屋价值存在争议,法院遂委托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进行评估,确认该房产价值为160余万元。

法院判决:房产归杨先生所有,杨先生应支付许小姐折价款32万余元

长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许小姐仅在抵押合同上作为共有人签字,双方并未建立婚姻家庭关系,也无共同生活的事实,因此杨先生通过贷款支付的购房款应视为其个人出资。杨先生实际出资110万元,许小姐出资28万元,故杨先生应享有房屋权利的79.71%,许小姐享有20.29%。

原告要求将房产判归其所有,并按比例支付折价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评估价值,杨先生应向许小姐支付折价款32万余元。

律师说法: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如何分割产权

共同共有是指多个共有人对某一财产享有不分份额的共同权利,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或共有物需要分割时,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具体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有权请求分割。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恋爱关系已终止,共有基础不复存在,因此杨先生请求分割房产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此外,法律还规定,除家庭成员关系或有明确约定外,一般情况下,共同拥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视为按份共有;若未约定份额或约定不明,则按出资比例确定。

本案中,双方未对房产份额作出明确约定,且在诉讼中未能达成一致,因此法院依据各自出资情况,合理划分了房产份额,判决房产归杨先生所有,并由其向许小姐支付相应的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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