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隐匿房产,前妻可依法追讨折价款
案情回顾:离婚协议中隐藏房产
1998年,赵女士与陈先生登记结婚。2009年,两人协议离婚,并约定:双方共有的浦东房产归赵女士所有,而江浦路房产在离婚后出售,所得款项由赵女士和陈先生各分得50%。然而,2014年1月,赵女士在查询房产信息时发现,陈先生名下还登记有一套位于控江路的房产。该房产的登记核准时间为2008年8月,明显是在离婚前购置。赵女士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先生支付该房产价值60%的折价款。
法院判决:陈先生需向赵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
法院审理后认定,陈先生在离婚时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向赵女士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律师说法:离婚后仍可追讨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若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明确指出,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提起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因此,即使离婚已五年,只要赵女士在离婚后及时发现陈先生隐藏的房产,仍可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主张权利。此次诉讼正是基于这一法律依据,具有充分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