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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签忠诚协议离婚赔偿30万,法院判决8万元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10) 浏览 211

案情回顾:丈夫出轨,妻子起诉离婚并索赔30万元

妻子阿月诉称,她与丈夫阿沣于2006年4月19日结婚,恋爱四年后步入婚姻。2011年6月,阿月发现阿沣与一名网友存在不正当关系,为了挽救婚姻,两人签署了一份《承诺书》,阿沣承诺当着妻子面打电话与第三者分手,否则离婚并一次性支付阿月20万元作为补偿。然而,好景不长,同年9月,阿沣再次出轨,被阿月发现。随后,阿沣又出具了第二份承诺书,内容为:“阿沣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得有婚外恋、外遇或与妻子以外的女性发生暧昧关系,如被妻子发现有任何不当行为或掌握相关证据,阿沣愿意主动以现金30万元给予阿月,作为对家庭付出的精神补偿。”

在矛盾不断加剧的婚姻中,两人于2012年12月迎来了儿子小孟。然而,小孟的出生并未改善夫妻关系,反而加深了裂痕。2014年7月前后,阿月无意中打开丈夫的QQ,发现了大量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以及令人震惊的性爱视频,最终彻底失望,决定起诉离婚,要求阿沣按照第二份承诺书支付3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酌情判决支付8万元赔偿金

在庭审中,被告阿沣表示:“原告以孩子为威胁,让我在承诺书上签字。这份承诺书只是约束我一个人,我不认可。”他多次强调,承诺书是出于被胁迫才签署的,因此应视为无效。而原告阿月则指出,自2009年起,阿沣多次出轨,给家庭带来了严重伤害。为了维护婚姻,阿沣自愿承诺,若再次出轨,将支付30万元作为对其行为的精神损害补偿。她表示,承诺书是出于双方自愿,不存在被逼迫或欺骗的情况。

两份承诺书不仅涉及夫妻忠诚义务,还包含了其他条款,如半年内不得外出饮酒、工资收入归女方等。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在审理后,依据婚内忠诚协议,并结合阿沣的经济状况,最终判决其向阿月支付损害赔偿金8万元。

律师说法: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应依法履行

根据《婚姻法》第4条,夫妻之间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这是婚姻关系中最为基本的伦理和法律要求。该条款被视为夫妻忠实义务和权利的直接法律依据。依据夫妻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原理,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即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害。

虽然我国《婚姻法》未单独设立配偶权,但配偶权是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利,而忠诚义务正是其核心内容。它意味着配偶在性生活方面享有排他性权利,并负有不与他人发生婚外性关系的义务。

《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尽管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依据较为复杂,但通过签订忠诚协议,出轨方可以在婚内提前约束自己的行为,受害方则可以在离婚时获得较为合理的经济补偿。这种方式虽然不能保证婚姻的延续,但在一定程度上为受害方提供了更实际的保障。因此,忠诚协议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应当依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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