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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卖如何维权?法律责任与赔偿解析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10) 浏览 186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开发商的上诉,维持了涧西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判令开发商返还购房者王女士已支付的房款39万余元,并另行赔偿39万余元。

王女士是一名公司白领,事业稳定。2005年夏天,她在洛阳市繁华地段选中了一套面积为147平方米、总价39万余元的商品房。随后,她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订合同,并先支付了5000元定金,同年9月又一次性付清了全部房款。开发商出具了收据,并承诺2006年10月底前可以交付房屋。然而,交房期限届满后,王女士迟迟未能拿到房子。直到2007年7月,她才得知开发商不仅未与其签订正式买卖合同,还擅自以44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转卖给他人,比原价高出近5万元。

王女士对此感到十分气愤,遂以合同欺诈为由,将开发商起诉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预订合同、返还房款并赔偿39万余元。在庭审中,开发商辩称王女士违约在先,其在交纳定金后未与房地产公司协商房屋交付条件、时间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后又未按通知前往签订正式合同,因此应自行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认为,既然双方未签订正式合同,其不存在合同欺诈行为,且公司并无过错,只需退还购房款,王女士的双倍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然而,涧西法院一审认为,王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预订合同已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要件,具有法律效力。王女士已履行付款义务,开发商也接受了款项并出具收据,表明双方已形成有效的买卖关系。在房屋交付期限届满后,开发商未履行交付义务,反而私自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办理了产权证书,严重侵害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判令开发商双倍赔偿其损失。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构成恶意毁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交易安全。胡晓光法官指出,本案判决体现了相关法律对恶意一房二卖行为的明确制裁,也彰显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中“一女二嫁”的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部分开发商缺乏基本商业道德,为谋取利益不惜毁约;二是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为欺诈行为提供了可能;三是房价持续上涨,使部分开发商产生毁约动机。为应对此类问题,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若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又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该司法解释的精神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一脉相承,旨在通过法律手段遏制恶意毁约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本案的判决正是上述法律精神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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