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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未签合同遭遇房东卖房,承租人如何维权?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10) 浏览 203

刘某原本一直租用房屋进行家具经营,今年4月4日却突然接到房主通知,称其所租房屋已被出售给他人,必须在两个月内搬离。原来,房主在未告知刘某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转卖给他人。面对这一情况,刘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刘某自1994年起租赁该门面房用于经营,该房屋原属霍邱县城关镇城北村第一村民组所有。2004年10月20日,该房屋被村民组的吴某等三户村民共同购买,之后刘某继续承租,租金支付至2006年3月。然而,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租赁协议。

今年3月4日,三被告在未通知刘某的情况下,与第三人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格为14万元,但协议签订当日三被告并未签字。3月14日,三被告在签字时将价格提高至18万元,并在协议中注明:“保证有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在生产队。”张某当时支付了10万元,剩余款项则于5月13日结清。

直到3月18日,刘某才得知房屋已被转卖。4月4日,三被告正式通知刘某房屋已出售,并要求其在两个月内搬离。6月初,三被告与张某再次找刘某索要房屋,刘某拒绝搬离,并要求购买该房屋。双方协商未果,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霍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租赁三被告共有的房屋,虽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不定期租赁。作为承租人,刘某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在出售房屋时,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其优先购买的机会。若未履行该义务,承租人有权请求法院宣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因此,法院支持了刘某要求确认三被告与张某之间房屋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最终判决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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