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卖房屋归属争议及中介是否需赔偿?南京法院判决结果公布
一房两卖情况下房屋应归谁所有?房主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并收取定金及部分房款后,又将尚未过户的房屋再次卖给第三人,并完成了过户手续。原买主因此将房主告上法庭。8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8万元。
2006年12月30日,原告刘先生通过南京千屋房产中介公司,购买了被告李女士位于河西的一套66平方米的产权房。三方共同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合同约定:刘先生在签约当天支付定金1万元,2007年1月4日前支付购房款19万元,1月30日前李女士将房屋交付刘先生时,刘先生再支付3万元,剩余23万元则在取得两证后一次性付清;李女士承诺于2007年4月15日前取得两证,并在3日内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合同签订后,刘先生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李女士于2007年1月31日将房屋交付刘先生,刘先生随即开始装修。然而,自双方签订合同后,南京的二手房市场持续升温,房源也变得异常紧张。4月14日,李女士突然通知刘先生及中介公司,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得知房屋即将易主,刘先生情绪激动,于4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继续履行合同。
4月21日,刘先生外出差,返回后发现房屋门锁被更换,已被他人占用。经他查询相关登记信息,得知李女士早在4月14日已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宋某,并完成了过户手续。房屋被他人占有后,刘先生感到无法接受,于5月8日再次向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并赔偿装修及房屋涨价损失共计14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李女士辩称,双方签订的中介合同仅为买卖意向,尚未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完成房屋交接,因此房屋并未实际交付给刘先生。她认为,刘先生在得知合同无法履行后仍继续装修,导致损失扩大,不应由其承担。此外,李女士指出,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与赔偿金不能同时适用,原告同时主张违约金和经济损失,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