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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超速撞挂车致三人死亡,保险公司被判赔偿17万元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10) 浏览 297

近日,安徽省蚌埠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一审判决。某保险沧州公司需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173168.6元。

2009年1月7日12时30分,京台高速公路合徐段由北向南方向,距844KM+670M处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当时,陈某某持已被吊销的驾驶证驾驶吴桥县某运输有限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车,因前方发生事故而斜停在路面上。此时,马某某驾驶警用小型客车在雾天超速行驶,撞上斜停的挂车尾部,导致两车损坏,马某某及其车内乘客尹某、郑某某当场死亡。

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马某某在雾天超速驾驶,观察不周,存在明显过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持已被吊销的驾驶证驾驶车辆,并在前方受阻情况下斜停,也存在过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交警部门作为交通事故处理的专门机构,其作出的责任认定具有法律效力,且陈某某的驾驶证被吊销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认定内容,因此该责任认定合法有效,应予以采纳。由于涉案车辆在某保险沧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强险总限额为22万元,商业三者险总限额为25万元,法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某某及吴桥县某运输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某保险沧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蚌埠中院提起上诉。蚌埠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除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失外,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本案中,事故并非由受害人故意造成,因此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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