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醉酒驾车致死 公司未尽保障义务被判赔偿
在公司年终聚餐时饮酒过量后,一名男子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事故,最终不幸身亡。其家属随后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物业公司需赔偿死者家属173230.80元。
2014年1月30日,王某所在的物业公司组织员工分批进行年终聚餐,王某等12名员工为当天中午第二批用餐人员。聚餐期间,王某等人饮用了两瓶白酒及若干啤酒。聚餐结束后,王某自行骑摩托车返回公司休息,途中在红谷滩新区学府大道与凤凰南大道交叉口处与路肩发生碰撞,导致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1月31日14时05分死亡。经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68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同年2月24日,南昌市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显示,王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王某家属将物业公司及聚餐组织者韩某一同诉至法院。经查,王某为非农业家庭户口。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有充分认知。在饮酒后仍选择驾驶摩托车,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聚餐的组织者,负有相应的管理、维护秩序和安全保障义务。尽管公司曾规定聚餐期间不得饮酒,但未有效劝阻员工买酒、饮酒行为,也未在王某醉酒状态下采取任何措施,如通知家属或安排人员送其回家,而是放任其自行骑车离开。物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承担次要责任。此外,韩某组织聚餐属于职务行为,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综合考虑王某与物业公司的过错比例,法院最终认定王某承担7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