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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岁女童操作电动三轮车致人伤残 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10) 浏览 257

两岁女童误操作引发事故,致73岁行人八级伤残。事发时,被告彭某带着孙女驾驶电动三轮车,临时停放在泰和县电信局附近路边,但未关闭电源、未拉起手刹、也未拔出钥匙。在停车过程中,其孙女旋动调速转把,导致车辆突然启动向前冲,撞倒前方步行的钟某,造成其重伤。交警部门认定,彭某在停车时未采取必要的制动措施,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钟某在泰和和南昌的医院接受治疗共20天,经泰和求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彭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在太平洋财险吉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辩称,事故系孙女误操作所致,非道路交通事故,且孙女既非投保人也非合法驾驶人,因此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彭某作为驾驶人,在停车时未关闭电源、未采取刹车措施,直接导致车辆在未完全停稳的情况下被孙女误操作启动,进而引发碰撞。事故的发生与彭某的疏忽有直接因果关系,应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因此,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太平洋财险吉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彭某承担。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最终一审判决,认定该事故为道路交通事故,判令太平洋财险吉安中心支公司赔偿钟某各项损失共计77,578.1元,彭某则赔偿各项损失29,537.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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