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致死伤,主动赔偿获缓刑:案例警示与法律解析
酒后驾车酿成一死一伤的惨剧。尽管“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众所周知的交通规则,但家住抚州市金溪县的何某却置若罔闻,在朋友家饮酒后仍选择驾驶车辆上路,最终导致严重后果。
2014年10月2日,何某受邀前往朋友家中聚餐,期间饮用了两瓶啤酒。当天18时30分左右,他驾驶一辆闽牌照的小型普通客车,沿316国道由金溪县浒湾镇驶往县城方向。20时30分许,车辆行驶至金溪县琅琚镇黄坊村路段时,因未正确使用灯光且未靠右行驶,与一辆由赖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后载饶某)在交会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饶某死亡、赖某受伤,两车也不同程度受损。
经金溪县交警大队认定,何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进一步鉴定显示,何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266.0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案发后,何某主动拨打122报警,并前往金溪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具备自首情节。此外,他还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8万元,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何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