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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失踪如何追讨债务?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途径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10) 浏览 182

借款人晏某因经营需要,于2009年6月29日向原告崔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年利率为15.84%,借款期限为一年,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偿还本息。若逾期未还,将按合同约定自逾期之日起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同时,杨某与刘某作为担保人,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晏某在偿还了5万余元本息后便停止还款,并从此杳无音信。原告崔某随后要求两位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但担保人以未实际使用借款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因此,崔某将杨某和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其偿还剩余借款本息,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债权人仍可在诉讼时效内,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讨债务。起诉时需提供借据等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将依法予以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无法联系,法院通常在立案后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其应诉。公告期满后,若债务人未出庭应诉,法院将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缺席判决。

在缺席判决生效后,即使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可依法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如拍卖其房产或其它财产,以清偿债务。此外,债权人也可选择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则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及其他应付费用,由代管人从其财产中支付。

若该债务有担保人或保证人,债权人还可直接要求担保人履行代为清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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