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拖欠社保能否起诉?法院裁定: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重庆市冉某曾在奉节县中医院工作,单位虽承诺为其缴纳五险一金,但实际上并未完全履行该义务。直到冉某本人发生工伤并索赔时,才发现单位存在未缴纳社保的情况。随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近日,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冉某某诉被告奉节县中医院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并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关于员工能否因单位欠缴社保而提起诉讼的问题,根据《劳动法》第2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相关费用。同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若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应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征缴。
由此可见,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法定义务,而具体的征缴责任则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从法律关系上看,社保缴纳属于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行政义务,体现的是社会保险征缴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而非劳动争议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违反的是国家行政管理法规,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国家整体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在社保征缴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劳动者是享有期待权利的受益人,而非直接的权利主体,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因此产生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对于已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保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应通过行政途径或行政诉讼解决。因此,本案中冉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被法院受理,奉节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