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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竞业限制协议后跳槽是否要交违约金?法院判例解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10) 浏览 323

近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何某因在合同履行期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擅自跳槽至本市另一家豆浆店从事类似工作,被判承担违约责任,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亳州市永和豆浆店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在2011年8月13日前不得在亳州任何与永和豆浆店相同或相似的快餐店工作,也不得从事相同或相似的食品制作。

据悉,这是《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以来,亳州市首例因违反竞业禁止规定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何某自2006年12月起在永和豆浆店工作,期间原告聘请了一名面点师,将店内面点制作方法传授给何某。2008年8月13日,双方签订员工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若解除合同,何某在两年内不得在亳州从事相同或相似的快餐店工作,也不得制作相同或相似的食品,如有违约需赔偿违约金一万元。

原告在何某离职后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谯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于2009年1月7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同年4月21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某赔偿违约金并停止侵权行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何某在原告处掌握了面点制作技术,其离职后从事类似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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