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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过低如何维权?业主维权难引争议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11) 浏览 169

宜春丰蓄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丰蓄公司)于2007年开发了拥有600余户的“丰硕华庭小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应在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交房。然而,开发商因多种原因导致项目延期,直至2010年9月才通知业主交房。更令人不满的是,交房时房屋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且开发商仅承诺按合同约定违约金的60%进行赔偿,引发部分业主强烈不满。

近日,多名业主向本报记者反映,他们原本期待在2010年3月底前拿到新房,但如今却面临未验收的房屋和违约金打折的困境。业主卓先生表示,他特意从万载来到宜春购房,原本看中的是小区靠近重点中学的便利地理位置,便于孩子入学。然而,当他准备拿到钥匙时,却发现房屋尚未通过竣工验收,令他感到不安。

另一位业主张先生则表示,他是一名年近60岁的下岗工人,依靠子女和亲戚的资助才买下这套新房。他原本计划在交房后出售旧房,但因新房迟迟未交付,导致他面临违约金的追讨。他质疑开发商的赔偿标准,认为仅支付违约金的60%是不合理的,也缺乏对合同法律效力的尊重。

6日,记者前往该小区实地探访。据工作人员介绍,小区共有600余套商品房,其中200套由开发商的股东自行处理,其余400余套已全部对外销售。目前,该小区确实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

在售楼部,记者看到一份购房合同,其中明确规定:出卖人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并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为已交房价款的万分之1.5,按日计算。然而,开发商在售楼部张贴的告示中却表示,因公司特殊原因导致延期交房,将按违约金的60%进行补偿,并将违约天数计算截止至2010年9月30日。此外,开发商还承诺于2011年4月30日前办理商品房合格证,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房产证办理。

对此,多名业主表示质疑,认为开发商的这些承诺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反而将违约行为合理化,使业主陷入被动。他们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存在欺骗性质,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当天下午,丰蓄公司分管销售的袁经理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回应称,延期交房主要是由于2008年及2010年上半年的雨雪天气影响了施工进度,属于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工期顺延。他解释称,业主购房时间不一,无法逐一沟通,因此公司决定统一按60%的比例进行赔偿,目前已与200多户业主达成一致,领取了相关补偿。

袁经理还出示了一份所谓的“业主同意60%赔偿”的文字材料,但该材料仅有张某、危某两人的打印签名,未见业主本人签字,他称这两人是业主代表。

对于未取得验收合格证即通知交房的问题,袁经理表示,是因为房屋建筑面积略微超出规划,正在补办相关手续,目前已进入建设局审批阶段。他解释称,让业主提前拿钥匙看房,是为了方便他们检查房屋情况,如有问题可及时反馈。

针对业主反映的违约金赔偿不到位、未验收先交房等问题,宜春市房管局回应称,这些属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经济纠纷,不属于政府部门的直接管辖范围,建议业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房管局强调,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必须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后方可交付使用,而天气因素并不构成合法的免责理由,开发商单方面变更违约金比例的行为也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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