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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能否买卖?公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11) 浏览 141

公房是否可以买卖?2001年1月1日,原告某房管局与被告杨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位于郑州市秦岭路5号院的一套公房。杨某在承租后,将房屋转租给张某使用,张某则通过杨某每月向房管局缴纳房租,房管局出具的收据也均以杨某名义填写。2004年10月11日,被告李某通过郑州某房地产中介公司购买房屋,该公司将张某作为二手房出卖方推荐给李某。次日,李某在未了解房屋产权归属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转让契约”,约定以26000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并于当日一次性以现金支付。同时,张某将房本和钥匙交给了李某,双方交接时杨某及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人员也在场。契约中还注明“业主杨某应在房产过户时提供本人有效证件”,杨某也当场出具了类似保证的证明。然而,张某收款后便失联。2004年12月14日,原告房管局在进行房屋居住现状调查时,发现了该公房被非法转租并出售的情况,遂将杨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支付拖欠的房租,李某搬离房屋并退还,同时终止与杨某的租赁合同。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杨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杨某声称经原告同意将房屋转租给张某,但无任何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杨某在未获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承租的公房转租并参与倒卖,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向原告缴纳房租的义务,直至该房屋被依法归还原告。至于李某,其虽存在一定的过失,但在购买过程中已支付相应对价,且其为善意第三人,因此法院认为其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张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关系因缺乏合法依据,不能成立,且该关系与原告主张的房屋租赁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另行处理。

综上,法院判决杨某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租,并继续履行每月缴纳房租的义务,案件受理费用由杨某全部承担。本案中,张某将无产权且无合法使用权的公房非法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诈骗。而房地产中介公司及杨某的参与和介绍,也与该诈骗行为密切相关。因此,他们或将面临刑法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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