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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性婚姻能否离婚?彩礼是否应返还?法院判决解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188

案情:无性婚姻引发离婚诉讼

2010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之后仅原告通过电话与被告联系。2011年正月初一,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原告先后给付被告见面礼6000元、送年折款2000元、赏钱600元,同年正月初九又通过媒人之手给付礼金60000元。2011年2月25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3月,原、被告一同前往昆明,与被告的兄长一起在酒厂工作。由于原告为初婚,被告为再婚,二人在昆明期间并未真正共同生活,被告与其前夫的孩子同睡一室,而原告则独自睡在大厅。此后,双方一直未开始共同生活。

原告回家后曾多次致电被告询问婚姻的处理方式,被告仅简单回应“你想怎么样就怎么样”。2012年春节,被告未返回与原告团聚,也未与原告联系。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彩礼共计68600元。

结果:感情未建立,法院判决离婚并支持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缺乏感情基础,婚后也未共同生活,双方之间根本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法院认为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以准许。

此外,被告接受了原告按照当地习俗支付的彩礼68000余元,虽然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并未实际开始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这种情况属于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予以大部分支持,并作出一审判决。

律师说法:

一、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 婚前基础:包括双方如何相识、相识时间、相识方式等,了解时间的长短也会影响感情基础的判断;
2. 婚后感情:考察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处情况,包括性格是否合得来、是否经常发生矛盾、是否存在生理或其他原因导致关系紧张等;
3. 离婚原因:分析婚姻破裂的具体原因,如家庭因素、第三者介入、性格不合、异性朋友交往不当等;
4. 和好可能性:综合前三个方面的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和好可能。若经过调解仍无法和好,则可认定感情已彻底破裂。

二、什么时候必须返还彩礼?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返还: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 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 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婚姻不是儿戏,离婚亦需慎重。婚姻建立在激情之上,但维系婚姻更需要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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