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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清障致交通事故 公路管理站被判赔偿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11) 浏览 150

2012年12月16日,胡某驾驶轿车与同向直行的王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导致货车右侧前部受损,所载乳胶桶倾倒,乳胶洒落在公路上。事故发生后,胡某和王某从路边取土覆盖乳胶污染的路面,随后撤离现场。次日凌晨,张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该路段时,因路面乳胶滑腻而跌倒受伤。张某随后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及公路管理站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用等共计20107.4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地点属于公路管理站的养护范围,而公路管理站未能证明其已尽到清理、防护和警示等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因此,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公路管理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法院指出,车辆的所有人和投保人因自身行为被车辆碾压致死,不符合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故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若道路管理者无法证明其已履行清理、防护、警示等职责,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公路管理站未能履行相应职责,故需对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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