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途中车祸受伤,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并行不悖
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身体伤害,车主以对方可申请工伤赔偿为由,仅愿支付部分赔偿款。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刘XX应赔偿原告曹X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2014年4月1日8时5分许,原告曹X驾驶一辆超标电动车,在前往上班途中与被告刘XX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曹X受伤。经调查,刘XX所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而曹X系某国企在职员工。事故发生后,曹X住院治疗34天,共花费医疗费用61984元。经江西省靖安县清华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其左手构成九级伤残,左上肢构成十级伤残。
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曹X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XX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庭审中,刘XX辩称,曹X作为公职人员,可申请工伤赔偿,因此他仅愿意进行人道主义补偿。
法院审理后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受害人既可以依据工伤保险制度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因此,曹X向刘XX主张赔偿并无不当。
此外,刘XX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曹X的损失先行赔偿,超出部分则按70%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经核算,法院最终判决刘XX赔偿曹X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73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