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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不善能否用实物代替工资?法律明确禁止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11) 浏览 290

顺义区某鞋厂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向职工发放2月份工资。负责人临时想出“以实物代替工资”的办法,将本厂生产的皮鞋按出厂价折算后发放给职工,试图以此冲抵工资。张某每月工资为900元,单位却发给他5双皮鞋,每双价格在150元至180元之间。然而,张某将这些皮鞋拿到市场销售时,却发现因价格偏高、缺乏市场需求,根本无人问津。

2008年3月17日,张某和其他职工带着皮鞋前往顺义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企业按规定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经过调查后,作出明确决定:要求该鞋厂收回发放的实物,按月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工资。同时,监察人员建议,若企业确实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应在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适当延期支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顺义区劳动监察大队的处理决定是完全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八条也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由此可见,法律对工资的支付形式有明确规定,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的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后应得的报酬,是其维持基本生活的重要保障。法律之所以规定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不仅因为货币是市场流通和支付的工具,更在于保障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实物无法替代货币在工资支付中的法律地位和实际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可能会遇到各种困难,但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任何以实物代替工资的做法,都是对法律的违反,不能成立。只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才能真正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公平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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