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未缴社保违法,刘某依法解除合同获赔2000元
刘某被一家食品公司录用后,上班两个月期间,公司仅告知其试用期为3个月,月工资为2600元,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入职两个月后,刘某向公司提出缴纳社保的要求,但公司以试用期未满为由拒绝。无奈之下,刘某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定义务,刘某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未能履行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导致刘某依法解除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