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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计算有误?劳动者如何维权及工资报酬标准解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11) 浏览 180

小霞与某医药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从2014年3月1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合同规定,试用期工资为每月2000元,正式录用后的月工资为3000元。入职3个月后,小霞因个人原因辞职,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3月、4月两个月试用期工资与正式工资之间的差额共计800元,以及5月份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工资之间的差额1000元。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霞的申诉请求,医药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医药公司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公司应向小霞支付工资差额共计18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在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同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此外,试用期的约定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期限在1年以上但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本案中,医药公司与小霞签订的1年期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已超出法定上限,因此该约定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按照正式录用后的工资标准3000元支付小霞5月份的工资。同时,3月、4月的工资应按照试用期工资标准2000元计算,与正式工资3000元之间的差额应由公司补足。因此,法院判决医药公司支付小霞工资差额共计1800元,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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