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保密协议单位拒付补偿金,职工如何维权?
孙某在离职后严格遵守了保密协议,但原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近日,孙某通过法律途径成功追回了应得的补偿。2012年1月底,孙某经他人介绍入职济南某制造公司,担任车间负责人。2013年8月2日,孙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制造公司同意其离职,双方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商业保密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孙某在离职后的5个月内,若利用其在制造公司掌握的技术信息进行新的技术成果或创新,未经公司协商并达成一致,不得擅自实施或使用;同时,制造公司应按月支付1000元的保密工资。2013年8月8日,制造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首月的保密工资1000元,但之后再未支付。2014年3月28日,孙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制造公司支付剩余的4个月保密工资共计4000元。然而,仲裁委驳回了孙某的申诉请求。孙某不服,遂向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制造公司与孙某之间确实存在有效的商业保密协议,约定保密期限为5个月,每月支付1000元补偿。由于制造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孙某在该期限内存在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依据协议内容,制造公司应支付孙某5个月的保密补偿金共计5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元,尚需支付4000元。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制造公司向孙某支付保守商业秘密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