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怎么算?公司不放假是否违法?
徐某是西安市某食品加工公司的员工,月工资为2000元,每天工作12小时。由于春节期间是食品销售的旺季,公司并未安排他休息,而是口头承诺给予每天50元的补贴。徐某对此表示疑问,想知道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1995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明确规定,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该食品公司每天让徐某工作12小时,显然违反了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根据2007年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春节的法定节假日为3天,即除夕、正月初一和初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国际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除非遇到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或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利用法定节假日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和保养;或者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农副产品收购、运输、加工等紧急任务。
即使在上述特殊情况下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也必须依法安排补休,或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加班工资。根据徐某的描述,其所在公司未依法安排其休息,且提供的节假日补贴明显低于法定标准,已构成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徐某有权依法要求公司安排补休或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